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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2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24〕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产业科创名城建设,促进金融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着力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降低企业创新风险,有效激发我市“613”产业体系企业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技创新企业首贷”市级贴息
(一)支持对象
我市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具体企业分别以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申请条件
“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是指对我市科技创新企业首次从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进行利息补贴,贷款记录需在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科技创新企业贴息贷款”模块备案登记。贷款发放日期应不晚于2025年12月,不含存量、展期、延期业务。
(三)补贴标准
我市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的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在省级1个百分点贴息的基础上,我市统筹再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对应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含),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仅对2年期的部分进行贴息。
(四)实施流程
1、贴息资金采用“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各银行“科技创新企业首贷”发放情况,分期预拨贴息资金给各银行市级分行。
2、实施免申即享机制,每月10日前,各合作银行将下月到期贷款的应贴企业名单及贴息金额,报送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收到备案材料20日内,对照省级财政提供的“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情况,确认备案信息。
3、对成功备案的贷款,银行在收息时从市财政局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对于发生逾期,银行未能收回本息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政策到期后,市财政局将与各市级银行据实清算贴息资金。市财政局通知市级银行按要求提交贴息资金清算书面申请,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结合贴息政策规定和第三方审计结果,对贴息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本细则发布前新发放且还本付息的贷款,采用先付后退的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确定贴息清单,通过贷款银行返还企业。
(五)资金来源
市级贴息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担:市级财政与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应承担的贴息资金每年通过结算方式扣回。各县(市、区)、功能区贴息责任以企业的注册地为划分依据。
二、“苏科贷”市级贴息
(一)支持对象
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省级瞪羚(培育)企业;
4、省级独角兽(培育、种子)企业。
(二)申请条件
科技贷款贴息是指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办理“苏科贷”期间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科技贷款记录需在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备案登记,且登记分类为“苏科贷”。仅限2024年-2026年期间新发放贷款,不含存量、展期、延期业务。
(三)补贴标准
在省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予以风险补偿支持的基础上,我市统筹给予贷款本金年化1个百分点的贴息。
(四)实施流程
1、贴息资金采用“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各银行“苏科贷”发放情况,分期预拨贴息资金给各银行市级分行。
2、实施免申即享机制,每月10日前,各合作银行将下月到期贷款的应贴企业名单及贴息金额,发送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收到备案材料20日内,对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贷款发放明细表确认备案信息。
3、对成功备案的贷款,银行在收息时从市财政局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对于发生逾期,银行未能收回本息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政策到期后,市财政局将与各市级银行据实清算贴息资金。市财政局通知市级银行按要求提交贴息资金清算书面申请,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结合贴息政策规定和第三方审计结果,对贴息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本细则发布前新发放且还本付息的贷款,采用先付后退的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确定贴息清单,通过贷款银行返还企业。
(五)资金来源
市级贴息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担:市级财政与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应承担的贴息资金每年通过结算方式扣回。各县(市、区)、功能区贴息责任以企业的注册地为划分依据。
三、其他事项
1、同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支持的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扎口审核和发放。
2、银行应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有关贴息政策,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缓拨贴息资金。
3、为确保贴息资金合规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局对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审核。
4、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有关银行机构收到本实施细则后,应明确专职部门负责、指定联络员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接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