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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合规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8 浏览次数: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合规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化企业法律保护制度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合规经营,服务保障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的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工作试点方案》,以及市委依法治市办《扬州市涉企行政合规指导试点方案》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平等自愿、稳妥推进、协同联动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事前指导预防、事中审慎监管、事后巩固提升”相衔接相统一的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机制。指导和促进企业遵法守法、合规经营,对企业环境风险点提前预警,提醒企业及时纠正环境问题,引导企业规避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避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激发企业内在约束,提升自我合规的主动性。

 二、合规概念

 企业行政合规治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要求,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合理,以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稳健经营、维护企业声誉的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合规要求和操作流程等。

 企业行政合规整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申请在对已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基础上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合规治理。

 三、工作内容

 (一)编制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梳理企业生态环境领域多发易发违法行为,编制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附件1),并根据实行情况进行动态优化调整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行政合规指导事项、常见违法表现、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责任、合规建议等内容,指导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二)编制行政合规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合规治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附件2),明确企业在行政合规治理过程中应当达到的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标准,在确保基础标准达标的情况下,根据管理标准进一步细化管理,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行政合规宣传。加强行政合规宣传,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合规的概念、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企业合规治理标准等内容,以及企业行政合规治理评估后适用的激励措施,依托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各类生态环境宣传平台、新闻媒体等渠道,向企业及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四)推进企业合规治理。鼓励企业主动申请开展行政合规治理,自查自改,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做好治理全流程指导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合规治理评估机制,依托《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合规治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组织评估小组对企业合规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定期将合规治理评估达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给予列入执法正面清单减少行政执法检查频次、纳入环保示范企业予以信用评价加分等正面激励措施,对合规整改达标的企业予以违法行为轻罚免罚决定。形成一批生态环境领域有效开展行政合规治理的典型企业,发挥行业绿色发展引领作用。

 四、合规治理工作流程

 (一)合规治理(整改)申请

 企业自愿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制处(科)室(各功能区生态环境主管机构)提出合规治理申请,按照扬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合规流程图(附件3),填写《企业合规治理(整改)申请书》(附件4),明确合规治理完成时限,作出自愿开展企业合规治理(整改)承诺。

 (二)合规治理(整改)开展

 企业按照申请书载明的时限要求,对照行政合规治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自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内容及时整改到位,涉案企业在合规治理的基础上,及时完成违法行为的整改。开展合规治理企业的治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提交申请之日起1年;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75日。

 (三)合规治理(整改)评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制处(科)室(各功能区生态环境主管机构)在企业提交行政合规治理(整改)评估报告书15日内,组织执法人员、相关业务专家等形成合规治理评估复核小组,对照行政合规治理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合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涉案企业同时开展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核查。若评估结果不达标,评估团队应当及时对企业进行指导、提出整改意见,未涉案企业可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开展行政合规治理流程;涉案企业当次违法行为按正常行政处罚流程办理。若评估结果达标,合规治理企业评估达标后,生态环境部门将予以公示;涉案企业在违法行为整改完成的基础上,合规整改评估达标后,按照达标情况,可依法予以轻罚免罚。

 五、负面清单及激励措施

 (一)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开展行政合规治理,不适用行政合规的企业负面情形有:

 1.环境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移送、拘留的;

 2.拒绝、阻挠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

 4.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5.违法主观故意明显的;

 6.因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合规整改后2年内(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其他涉嫌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开展行政合规治理并经复核评估,认定符合合规治理要求的企业,即对照《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合规治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基础标准全部达标的,予以公示并优先适用以下正面激励措施:

 1.优先列入执法正面清单,减少行政执法检查频次;

 2.优先纳入环保示范企业,予以信用评价加分;

 3.在评选绿色发展领军企业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优先支持申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5.优先支持企业享有“绿色债券贴息”“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环保贷”及“环保担”等绿色金融政策;

 6.其他正向激励措施。

 (三)对开展行政合规整改并经复核评估,认定违法行为已及时整改完毕,同时符合合规治理要求的企业,对违法行为按标准依法可以予以轻罚免罚。对照《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合规治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具体标准为:

 1.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到位;

 2.基础标准全部达标;

 3.管理标准评分达65-69分的,当次违法行为予以法定最高处罚金额5%的从轻处罚;管理标准评分达70-74分的,当次违法行为予以法定最高处罚金额10%的从轻处罚;管理标准评分达75-79分的,当次违法行为予以法定最高处罚金额15%的从轻处罚;管理标准评分达80-90分的,当次违法行为予以法定最高处罚金额20-90%的从轻处罚,计算公式:从轻幅度X%,X=7×(分数-80)+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额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管理标准评分达91分及以上的,当次违法行为视情况依法可以予以免除处罚。

 六、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4年6月)。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研究方案内容,强化对于行政合规工作的理解认识,大力开展行政合规宣传工作,在日常生态环境监管过程中,鼓励辖区内企业积极申请开展行政合规治理,营造企业开展行政合规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阶段(2024年7月-2024年10月)。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企业提出行政合规治理申请后,做好全流程跟踪指导工作,及时解答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及时对完成治理的企业进行评估复核,定期发布辖区内成功开展行政合规治理企业名单,注重合规成果的切实运用。

 (三)形成初步成果(2024年11月-2024年12月)。对已成功开展行政合规治理(整改)的企业案例进行成果总结,形成一批行政合规治理(整改)典型案例,总结案例办理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合规在企业中的积极影响。

 (四)完善提升阶段(2025年1月-长期)。开展合规治理工作的调研评估,根据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合规实际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缺陷不足,及时总结并持续修改完善方案内容,推动全市企业合规管理指导工作进一步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扬州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工作试点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法制、执法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结合市局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计划。市局法规处要加强对各地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加强与省厅、司法等部门沟通联系,提升试点工作成效。

 (三)注重阶段成果总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注重行政合规成果总结,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报市局法规处。各地分别打造不少于3个行政合规治理及行政合规整改典型案例。

 (四)加大监督力度。市局法规处将定期对各地行政合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地按序时进度推进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于行政合规办理工作中履职风险的防控,加强对适用轻罚或免罚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的监督审核,杜绝以开展行政合规指导为由,实际存在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情况。


附件:

 1.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2.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合规治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3.扬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合规流程图

 4.企业合规治理(整改)申请书

 5.企业行政合规治理(整改)评估报告书

 6.生态环境行政合规治理(整改)评估情况复核结果告知书

附件1.pdf附件2.pdf附件3.pdf附件4.pdf附件5.pdf附件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