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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产业科创贷”风险补偿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0 浏览次数: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产业科创贷”风险补偿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财金〔2024〕47号


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工信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24〕51号)文件精神,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效缓解优质企业融资困难,更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扬州市产业科创贷”风险补偿产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6日

《“扬州市产业科创贷”风险补偿产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24〕51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助推我市产业科创名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紧扣我市产业科创名城建设要求,支持“613”产业体系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简称“市级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强化增信服务,开发“扬州市产业科创贷”(简称“扬创贷”)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引导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实现金融对我市科创企业的补链强链作用。鼓励驻扬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自愿申请成为“扬创贷”合作金融机构,向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的科创企业提供贷款,帮助市场主体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产品要素

(一)支持对象。“扬创贷”投向于在扬州市辖区(不含高邮、宝应、仪征)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科创企业,包括扬州市“613”产业体系内的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重点支持各类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

“扬创贷”依托线上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同步建立企业库。“扬创贷”企业库包括市工信局提供的规上企业、“613”产业体系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名单,以及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白名单,由市科技局牵头管理。企业库向合作银行开放,合作银行实时向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推荐企业纳入白名单,实现企业库动态更新。线上服务平台完成开发前,由市科技局通过线下方式向银行推送企业库。

(二)申请条件。申请企业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扬创贷”企业库;企业成立1年(含)以上,初创型企业除外(成立未满一年的初创型企业需由市科技局认定入企业库);年度纳税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企业正常经营,有产品订单、经营性现金流、财务报表、纳税记录;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夫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在放款前2年内征信记录良好。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扬创贷”不予支持:申请贷款时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借款人首次办理本业务的,不得为展期、借新还旧项目、无还本续贷业务。

(三)贷款额度。“扬创贷”单户融资额度上限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认定为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四)贷款期限。“扬创贷”单笔贷款时间最长为一年,到期后允许续贷。“扬创贷”对单户企业的支持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贷款利率。“扬创贷”利率不超过LPR+50BP。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六)担保费率。“扬创贷”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5%。对于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市财政按照年化担保金额的0.2%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补贴;对于单户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市级财政按照年化担保金额的0.8%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补贴。

(七)担保方式。“扬创贷”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人员如为已婚状态则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反担保方式。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人员如为已婚状态则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无法落实上述担保方式的,经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适当放宽。

三、风险分担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合作银行、市级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2:3:5的比例承担风险,具体如下:

1、对于“扬创贷”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融资担保机构对不良贷款代偿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原不良贷款30%的风险分担。银行不向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业务保证金。

2、对“扬创贷”不予支持情形下的贷款,融资担保机构可免除代偿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扬创贷”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风险补偿基金;牵头确定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扬创贷”的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

(二)市科技局职责。管理“扬创贷”企业库、认定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参与“扬创贷”政策优化工作;参与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参与“扬创贷”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审核工作;参与“扬创贷”的考核和绩效管理。

(三)市工信局职责。定期提供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613”产业体系企业名单,纳入“扬创贷”企业库;参与“扬创贷”政策优化工作。

(四)合作银行职责。建立健全“扬创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及时反馈贷款数据至市财政局;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请担保代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扬创贷”业务、贷款风险等情况。

(五)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职责。开展不良贷款代偿;及时与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等,开展代偿补偿清算。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扬创贷”风险补偿基金纳入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统一管理,由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日常管理职责,主要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交基金年度财务情况等。

五、业务流程

(一)“扬创贷”申请、备案流程

1、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10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由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的贷款由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2、合作银行同意贷款申请的,根据合作协议提交相关材料至融资担保机构,由融资担保机构审核后通知借款人缴纳担保费。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担保费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函。融资担保机构出保后,合作银行放款,并在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贷款信息上传至线上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平台完成开发前,由合作银行每月向市财政局线下备案贷款信息。

3、同一贷款主体每次只能申请一笔“扬创贷”,禁止同时向多家银行申请。合作银行针对本产品一个年度内可授信一次,在本产品授信额度下,可分次放款。

4、合作银行进行“扬创贷”的贷后管理。对符合“扬创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续贷,鼓励“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

(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扬创贷”风险补偿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偿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1)借款主体未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融资担保机构,在“扬创贷”贷款本金逾期满30天后,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

(2)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申请代偿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详见附表)。

(3)审查意见认为符合产业科创贷要求的项目,担保机构在贷款本金逾期满90天内,根据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合作协议,进行代偿。

(4)合作银行贷款本金逾期满80天,仍未申请代偿的,可免除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责任。

2、融资担保机构对不良贷款代偿后,于每季度10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原不良贷款30%的风险分担,同时提交《贷款尽职审查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每季度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审核,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向融资担保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对经审核认定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不予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已代偿的,合作银行应将相应的项目代偿款原路返还给融资担保机构。

3、合作银行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融资担保机构积极配合追偿。对于担保机构已经代偿的,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各自进行追偿。

4、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与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开展清算返还,并由融资担保机构按原补偿比例返还市级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清算返还时,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5、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分别建立“扬创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逾期贷款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按季度统计“扬创贷”不良贷款率,并在每个季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贷款情况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合作担保机构。以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扬创贷”不良贷款占全部“扬创贷”贷款余额达到3%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对不符合“扬创贷”产品要素的贷款,融资担保机构可免除代偿责任。

市财政局对基金设定3%的代偿上限(按年统计),即一个合作年度内“扬创贷”代偿率大于3%(不含)时,担保机构将暂停代偿,超出代偿率上限的业务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待代偿率下降到3%以下时,担保机构继续在风险分担比例范围内代偿。担保代偿率=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年度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80%)。

市财政局牵头建立“扬创贷”产品风险监测机制,当单个合作银行监测代偿率超过1.5%(含)时,市财政局向该银行进行业务风险提示;当监测代偿率超过2%(含)时,市财政局有权要求该银行做出整改工作安排,并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对代偿率较高的承办支行、网点采取暂停新增业务备案等管控措施。整改期过后,若监测代偿率继续上升的,市财政局有权暂停该银行整体新增业务备案,仅对符合条件的存量续贷业务进行备案。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市财政局委托、指导相关机构做好“扬创贷”产品线上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日常运维,依托线上服务平台,实现“扬创贷”产品发布、名录库更新、贷款申请、融资对接、风险补偿等线上办理。

(三)实施考核奖惩。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扬创贷”进行考核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合作银行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等。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扬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21〕5号)及有关合作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