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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 扬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0 浏览次数: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 扬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财金〔2024〕43号


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妇联,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24〕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创业就业,共同推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我们制定了《扬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         扬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8月16日

 

《扬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调整省财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24〕51号)文件精神,更好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为扬州市区范围内全体城乡创业者(包含外地户籍在扬州市区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

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女性创业者为重点支持群体。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的个人创业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扬州市区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在扬州市区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3、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

4、申请人信用记录良好,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20万元以下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无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2年以内。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的小微企业需为当年新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或女性创业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其中一种:

1、小微企业同时满足在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小微企业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条件,即企业申请贷款前两年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是女性、女性职工比例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经营且有女性家庭成员参与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扬州市区登记注册,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利率上限。富民创业担保贷利率上限为LPR+50BP。2025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免收担保费,2025年起,允许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年化担保额的0.2%收取担保费。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续贷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五)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应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3、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不予支持的情形。对借款人,借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富民创业担保贷不予支持:

1、不满足富民创业担保贷申请条件;

2、申请贷款时有逾期贷款未偿还;

3、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

5、纳税信用评级D级。

三、贷款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及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网点提出申请,贷款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贷款材料

1、个人填写《扬州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附表1)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配偶签署的征信授权书;

(4)需要提供抵、质押物的,提供权属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担保证明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小微企业填写《扬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附表2)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负责人及配偶签署的征信授权书;

(3)《企业带动就业花名册》及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证明(附表3);

(4)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与女性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仅适用妇女创业支持对象),企业为上述员工缴纳社保证明或近半年发放工资流水,原件及复印件;

(5)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资料审核

富民创业担保贷采用合作银行自主获客或妇联推荐两种模式。

1.银行自主获客的创业群体,贷款经办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符合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重点群体及小微企业贷款需提供证明材料,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盖章审批。

2.妇联推荐的女性创业群体,合作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其中符合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重点支持群体个人贷款及小微企业贷款同时需提供证明材料,由合作银行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盖章审批。

(三)贷款办理

人社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借款人信息推送给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保”,不再做尽职调查,对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非现场审核后通知借款人缴纳担保费,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担保费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函。融资担保机构出保后,合作银行放款。合作银行不向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业务保证金并负责贷后管理工作。未经人社部门或妇联审核认定的,视同其他创业群体。其他创业群体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由经办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见贷即保”的模式直接办理。

对任意审核环节出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材料。

四、贴息及奖励标准

(一)对重点群体中符合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申请时没有5万元(不含)以上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的个人新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数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小微企业以及符合女性创业企业条件的小微企业新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市级财政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剩余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非重点群体、重点群体中借款人及配偶有5万元(不含)-20万元(含)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的个人、吸纳非重点群体就业人数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小微企业,贴息标准减半执行。符合合伙创业条件的个人贷款,合伙人中女性人数占总合伙人数50%(含)以上的,可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贴息,其他情况贴息标准减半执行。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本贴息政策。

(二)对展期、逾期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三)采用“免申即享”的形式,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先预拨、后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各合作银行贷款发放情况,分期预拨贴息资金给各合作银行市级分行,银行在贷款结清时,从市财政局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借款人不需要垫付财政贴息。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贴息情况明细表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每年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作银行申请及拨付贴息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结算年度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

(四)对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合作银行的奖励,按照银行对重点群体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数达到比例要求的小微企业、女性创业企业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月均余额的0.8%给予奖补;对非重点群体及吸纳非重点群体就业人数达到比例要求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月均余额的0.2%给予奖补。人民银行将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纳入再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1%的央行激励资金支持。

对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的奖励,按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实际担保金额×55%(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1%×担保期限/365。

奖励资金按年兑现,合作金融机构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上一年度新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所对应的奖励资金。

五、富民创业担保基金及风险分担

(一)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规模3000万元,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纳入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统一管理。

(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面向在扬经办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合作,金融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富民创业担保贷联席会议同意后,开展相关业务。对已经合作、且运作高效的经办银行,可继续开展合作。对各经办银行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基金存放挂钩。对年度内无富民创业贷业绩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

(三)优化风险分担机制,合理分担风险,富民创业担保贷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承担20%本金及全部利息损失,基金承担25%本金损失,担保公司承担55%本金损失。

(四)落实风险管控,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就富民创业担保贷设置3%的不良贷款代偿率上限,当代偿率大于3%(不含)时,担保机构将暂停代偿,待代偿率下降到3%以下时,担保机构继续在风险分担比例范围内代偿。对富民创业担保贷不予支持情形下的贷款,融资担保机构可免除代偿责任。

担保代偿率=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年度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年度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80%)。

(五)富民创业担保贷如出现逾期30天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30天后,由合作银行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融资担保机构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原则上,融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代偿材料后,在贷款本金逾期满90天内,根据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合作协议,进行代偿。合作银行贷款本金逾期满80天,仍未申请代偿的,可免除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责任。融资担保机构对不良贷款代偿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原不良贷款25%的风险分担,报送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报告,《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富民贷》(附表4),《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富民贷)》(附表5),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尽职调查报告,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最新诉讼进展材料为准)。由市财政局初审后,提交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复审,审核通过后通知基金管理人拨付基金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每季度办理一次审核拨付。对经审核认定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不予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已代偿的,合作银行应将相应的项目代偿款原路返还给融资担保机构。

(六)合作银行应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融资担保机构积极配合追偿。对于担保机构已经代偿的,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就全部逾期贷款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七)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做好逾期贷款追偿工作。追偿回来的资金,首先,用于扣除已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其次,由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原担保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再次,分配后有剩余的,用于合作银行弥补其贷款利息损失。相关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等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和律师费。

(八)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分别设立富民创业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六、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风险补偿基金、财政贴息及奖励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风险补偿规程,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人社部门负责对重点群体、小微企业的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妇联负责对妇女群体的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人民银行负责对各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各合作银行负责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风险审核、贷后管理、数据统计,根据中央、省、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要求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提供贷款余额、总金额、明细等数据,每年向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报告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各项完成情况。

七、附则

1、申请贷款材料及填写表格信息栏目必须完整齐全,劳动合同须完整规范,有伪造、涂改、拼凑、缺名少章、证照和合同文本要素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等情况,不予受理。

2、申请贷款人员须承诺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套取贷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鼓励合作银行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线上业务系统,加快各环节审批进度,提升办事效率。线上模式的审批流程可进一步压缩优化,审批环节和审批要求与线下模式保持一致。

4、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扬州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本细则正式印发前已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原政策及协议执行;2024年1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风险分担比例根据省再担保公司最新要求,按本细则第五项第(三)款执行。

《关于明确扬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扬银发〔2018〕73号)、《关于调整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的通知》(扬财金〔2021〕4号)、《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调整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支持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的通知》(扬财金〔2022〕17号)、《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扬财金〔2022〕19号)等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