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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扬州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对2023年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适当补助。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扬州市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助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含其为项目备案和运营而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名列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承诺公示企业名单;
2.在本市范围内建设、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不低于50个,并需接入省、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省、市监测平台”);
3.对闲置的充电设施(单桩年度累计充电量低于500KWh)不予运营补助;
4.充电设施通过验收;
5.充电设施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6.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的直流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80%,按充电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00元/KW。其中,乡(民族乡)、镇等乡级行政区(不含街道和安宜镇、真州镇、仙女镇等县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提高10%;对于认证的光储充放一体站、无线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标准提高10%。不含移建和改造的充电桩。具体根据中央、省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和市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2.运营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90%,按照2023年度实际充电量进行补助(以市监测平台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不超过0.1元/KWh。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累计充电量需达50万KWh以上(含)。具体根据中央、省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和市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四、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申报
1.申报方式:2023年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申报网址为扬州市惠企政策直达平台(http://sme.yangzhou.gov.cn),进入首页“易申报”模块进行注册、申报。企业无需提供纸质申报资料,所有申报资料均电子版上传至申报平台。
2.申报流程:各地工信(经发)部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审核本地区项目材料,未经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各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具体包括:
(1)各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请示;
(2)附件1-3(excel表格上报)。
3.申报时间: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28日,联合行文(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式两份)于9月4日前报市工信局汽车处。
4.资金公示:市工信局、财政局结合第三方机构审核情况,审核确定补助名单,并在市工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确定最终补助名单。
(二)拨付
市财政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地,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至申报单位,并将拨付证明报市财政局、工信局。
五、资金申报材料
1.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1);
2.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2);
3.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明细表(附件3);
4.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5.列入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承诺公示名单的证明材料;
6.市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充电设施验收报告;
7.充电设施正常运营且在我市范围内数量累计超50个的证明材料(以市监测平台为依据,加盖平台公章);
8.月均在线率不低于90%和80%的证明材料(以省监测平台为依据,加盖平台公章);
9.充电设施接入省、市监测平台的证明材料及2023年充电量(市监测平台)的证明材料(加盖平台公章);
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申报单位承诺函(附件4);
12.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证明。
六、资金管理和监督
1.获得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补助单位须纳入市监测平台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运营,未完成充电设施整改任务、未接入市监测平台的企业,不得申请财政补助。
2.各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按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补助申报、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
3.各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补助标准核实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国家、省要求,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失信主体限制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具体按《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苏经信信用〔2017〕42号)文件规定执行,信用查询情况使用期限为申报截止日向前追溯2年。申报主体可登录扬州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服务(网址:http://sme.yangzhou.gov.cn/ccroa.html)查询本单位信用情况,有失信行为的可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6〕47号)申请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申报主体需在申报截止日前,将相关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线下申报的项目将证明文件与申报材料一并装订提交。
5.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联系人:市工信局崔航,联系方式:87867777;
市财政局许丹,联系方式:80597107;
平台技术支持:吴建扬,联系电话:1594908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