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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8 浏览次数:

扬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宏观引领作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效率,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和 2023年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自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 年扬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条件

   试点园区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适时发布,首批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1。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省相关考核要求;

  (二)完成“一园一策”限值限量管理方案编制,园区及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满足限值限量管理要求;

  (三)已完成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未超过5年期限,且能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

  (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五)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二、实施期限

   试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5年8月31日。试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如出台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简化环评编制内容

   1.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的简化。无需重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且未发生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以及环境功能区判定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简化。除环境质量有明显变化特别是呈下降趋势,或者需要补充特征污染物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基础设施分析的简化。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监测计划的简化。污染因子(地下水、土壤除外)已纳入园区监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1.环评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区域内,对符合园区功能定位、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3个大类45个小类行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环评文件后,基于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办理程序、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

   2.总量容缺承诺。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总量承诺制环评审批。

  (三)豁免备案手续

   试点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焚烧处置类除外)、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于环评备案管理。

  (四)同类项目打捆审批

   试点园区内多个同一类型、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且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设置专项评价)的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统一申请,环评审批部门可打捆审批,并在批复中明确各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实行许可联动

   1.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联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其告知承诺审批文件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2.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论证的联动。对于同级审批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审批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开展“二合一”联合审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统筹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督查,协调解决各类问题,推动改革措施落实。对试点园区开展改革效果评估,对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与联动要求不符或导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对造成园区及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实行联动的建设单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积极宣传总结。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政策,加大试点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加强对试点园区相 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政策、技术问题,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季度末将本季度联动情况报送市局,每年度末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三)优化提升保障。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继续优化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水平,严格落实产业园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限值限量管理等要求。做好规划环评和限值限量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共享,指导、帮助入园企业落实联动措施。

   (四)强化责任落实。符合试点入园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攻坚政策等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园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