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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质量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8 浏览次数:

扬州市质量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财行〔2023〕135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扬州市质量强市专项资金管 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质量强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市财政专门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市质量强市事业发展,提升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放心消费品牌、农贸市场管理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激励引导、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质量强市扶持政策;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质量强市扶持政策;编报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实施、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主要职责: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牵头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及拨付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监督具体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分别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主要包括:

   (一)质量管理奖励

   1.首次获得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获奖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2.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

   3.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100万元奖励。

   4.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及以等级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5.首次获得“江苏精品”称号,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

   (二)标准化奖励

   1.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 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 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修订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3.主导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主导市级地方标准制定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4.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江苏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5.对主导制定全国性团体标准并依法公开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对主导制定地方性团体标准并依法公开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6.对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7.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或工作 组召集人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8.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市级标准化试点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 通过3A 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9.对本市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项目咨询服务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10.根据市政府有关标准化奖励政策措施的规定给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三)放心消费品牌奖励

   1.新创省级放心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每家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新创市级放心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每家奖励不超过5万元

   3.新认定市级地方放心品牌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1万元。

   4.企业(组织)若符合以上多项奖补条件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四)农贸市场专项奖补

   1.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建设改造项目。

   2.“星级农贸市场”评价项目。

   3.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1)准入检测工作补助:包括检测试剂补助、快检技能培训、设备日常维护等。

   (2)准入工作考核奖励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中质量管理奖励补助对象范围为全市获奖企业,标准化奖励、放心消费品牌奖励、农贸市场专项奖补范围为各区、功能区获奖企业和农贸市场,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进行分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各项工作获奖情况、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按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下达。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到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及运转经费、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扶持范围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报告制。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应根据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管理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重大问题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其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