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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8 浏览次数:

扬州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人工智能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发放、兑现、绩效管理和监督等行为,促进人工智能及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扬州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24〕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与分工

   1、市数据局负责审核算力券兑现申请,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做好项目复核及预算绩效管理。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各县(市、区)、功能区数据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算力券推广宣传,协助市数据局开展算力券兑现复核,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4、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算力券资金拨付工作,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运河城市算力平台”(以下简称运河算力平台)服务方负责平台日常管理运营、算力资源接入和订购协调服务,并配合市数据局进行算力券的宣传推广、发放、兑现和核销等工作。

   二、支持对象和标准

   1、算力券支持对象

   (1)在扬州市注册的“613”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和从事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科研院所;

   (2)在运河算力平台上定购智能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应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自动驾驶等行业运用,科研试验验证及新技术研究等应用;

   (3)算力需求方与人工智能算力资源供给方无关联关系;

   (4)算力需求方已与运河算力平台服务方或算力资源供给方签署算力租用服务合同并完成费用实际支付;

   (5)同一服务合同已获得扬州市范围内财政资金智能算力补贴的,不重复申领。

   2、算力券支持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智能算力费用30%的标准兑现补贴,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可获取200万元补贴,同一合同申请兑现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享受补贴。

   三、发放与兑现

   1、算力券发放。采用“免申即享、直达快发”方式,算力需求方在运河算力平台上提交智能算力资源租用需求后,平台自动核发电子算力券。算力券载明兑现期限、兑现标准、兑现方式等,有效期为 12个月,逾期未使用于租用智能算力资源的,自动作废。算力券仅限于领取方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质押、出借。

   2、算力券使用。采用“即买即用、网上申请”方式,算力需求方完成算力服务合同的实际结算后,通过运河算力平台内的“算力券兑现”模块发起兑现申请,提交服务合同、发票、费用支付凭证、兑现承诺书等资料,算力券有效期内的多笔算力交易可集中申请兑现补贴。

   3、算力券兑现。采用“半年兑现、及时拨付”方式,按以下流程兑现:

   (1)市数据局每半年汇总审核有效期内的算力券兑现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列入拟支持项目名单;

   (2)市数据局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市数据局将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市数据局;

   (4)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数据局进行复核,算力平台服务方、算力资源供给方提供协助,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经复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不符合兑现条件的,取消其兑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5)根据最终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联合发文,将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各地数据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

   1、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算力券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功能区数据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算力券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3、算力资源供给方、算力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诚实守信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优质的算力资源服务,配合市数据局对有异议的算力券兑现申请进行复核。

   4、市数据局每年对算力平台服务方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优化调整意见。

   5、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算力券补贴的,依法追回兑现资金,取消其后续算力补贴资格,纳入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 、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市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扬州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兑现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