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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6〕1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组织更加重视质量发展,以质量升级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奖。市长质量奖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的获奖组织不超过4家。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可在扬州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zj.yangzhou.gov.cn/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协调评审活动;
(三)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
(五)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六)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 5 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本市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 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本市同行业 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近3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的;
(二)因重大质量投诉被查处的;
(三)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的;
(四)在国家或江苏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五)存在重大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失信记录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自愿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确定候选名单、公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等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 营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 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市属组织报送市发改、农委、建设、国资、旅游等有关部门。
(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或市发改、农委、建设、国资、旅游等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缺少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组织。审查完成后,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三)对符合资格的组织,由评审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对于综合评价得分600分以上的组织,提出市长质量奖建议名单,报评审办公室。
(六)评审办公室汇总评审专家组综合评价报告,形成评审工作情况汇报和市长质量奖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情况汇报,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通过票决制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八)公示期间,对候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应当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申报组织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取消其候选资格,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将核实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提出异议人。
(九)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再次获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扬州市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5年内不再申报;5年后可以自愿提出申请,按规定的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 5 年内在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评审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组织,经核实后,评审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家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