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扬州市优化排污总量指标管理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排污总量指标管理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环发〔202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排污总量指标管理,积极推进环境要素配置改革,扶持重大项目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市《202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计划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65号)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工业、农业、生活、交通等各领域污染物减排,更加科学、精准配置环境资源,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二、基本原则
守牢底线,改善环境。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鼓励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加大投入,建设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减排、扩容工程,储备排污总量指标。鼓励排污单位更大力度减排,并开展排污总量指标交易。差异配置,高效服务。树立环境资源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利用的导向,差异化配置排污总量指标,优先保障优质产业、重大项目,推动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转型升级。
三、排污总量指标来源
“十四五”以来,完成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以外的,实施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减排、扩容工程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含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业VOCs治理、工业NOx深度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等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重点工程减排项目,以及规模化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绿岛”、“生态岛”、“生态安全缓冲区”等项目,推动生活源、农业源、工业源等污染物减排。由此形成的实际减排量,在符合“可监测、可统计、可核查”的条件下,经核算、申报、审核后,纳入储备库储备。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政府实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减排、扩容等工程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包括政府资金用于支持排污单位实施工程减排的情况。
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调整后,重新核定许可排放量,形成的排污总量指标。
3、关停淘汰落后或过剩产能,形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
4、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投资(不涉及政府资金)实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形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
四、排污总量指标入库管理和使用
1、分级储备管理。分省、市、县(市、区)三级库,其中,使用中央和省下达资金产生的减排量,相应指标按投资比例纳入省级储备库管理;使用市级政府资金的,纳入市级储备库管理;使用县(市、区)政府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产生的减排量,相应指标40%纳入市级储备库、60%纳入县(市、区)储备库。市、县分级管理,形成“分级储备、先备后用”的排污总量指标管理体系。
2、储备库指标使用。县(市、区)储备库指标优先保障于储备库对应行政区域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重大民生等项目,市级储备库指标优先用于列省、市重大项目。对于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的县(市、区),经严格认证,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排污总量指标可在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跨类别使用。
3、环境质量挂钩的调配机制。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各地大气、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按要素统筹调配排污总量指标。
上年度环境质量达到考核要求且完成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可使用本级或者跨县(市、区)域购买指标用于项目建设,市级储备库指标根据各地上年度空气环境质量或水环境质量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中的排名情况进行差额返还奖励(具体细则见附件)。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或者未完成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本年度不可使用市级储备库或跨县(市、区)域购买指标。
实施环境质量月度监测预警,环境质量下滑的县(市、区),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污染物减排力度,推动环境质量尽快好转。对环境质量严重滑波或距年度环境质量目标有明显差距的县(市、区),市生态环境局可责令暂停使用各级储备库指标或跨县(市、区)域购买指标,待环境质量改善后,予以解除。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优化环境资源要素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加快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途径,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为服务保障区域重大项目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2、注重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组建储备库运行管理、排污总量指标核算、监督核查的团队,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高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切实为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提供支撑,确保排污总量指标高质量入库和高效益使用。
3、强化监督检查。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减排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污染物减排项目的后续管理,跟踪评估减排效果。对后续运行不正常、难以稳定达到申报绩效的项目,应当及时推动整改。对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形成排污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细则
各县(市、区)、功能区上年度环境质量达到考核要求且完成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同时,空气环境质量或水环境质量在年度考核中全市排名靠前的,实施总量指标返还奖励。
1.空气环境质量。对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中,PM2.5年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2项指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在全市排名第一的县(市、区),以及排名第一的功能区,按照年度收取储备该地区相关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的50%进行返还奖励。
2.水环境质量。对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中,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和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2项指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在全市排名第一的县(市、区),以及排名第一的功能区,按照年度收取储备该地区相关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的50%进行返还奖励。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